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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新区正信金安文化培训中心创新教学模式解析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2016-01-15 13:11
编辑:系统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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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金州新区正信金安文化培训中心系经大连金州教育局批准设立的,具有办学资质的合法培训机构。响应习主席号召“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践行李克强总理倡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社会培养具有金融知识的人才,同时带领、组织学员创业,创办实业反哺于服务社会。近期,社会上有部分不法分子冒用本中心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给公民个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极大的损害了本中心的社会声誉。

  针对该等情况,本中心做以说明,2015年10月初,在辽宁省阜新市发生了学员李凤琴冒用本中心名义,骗取其他报名学员报名费用的违法犯罪事件。李凤琴的所作所为与本中心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本中心对此事件事件毫不知情。然而,公安机关却以本次事件为由,认为本中心涉嫌传销犯罪,对本中心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冻结本中心的银行账户。

  大连金州新区正信金安文化培训中心旨在打造一个全新模式,贯通教育产业、实业产业、金融领域的循环消费体系,目的是为践行教育兴国,鼓励持证上岗,发扬中国模式,实现与时俱进。本中心创立的教学培训模式到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仅得到了学员们的广泛好评,更得到了各级政府及领导的认可。

  本中心根据自己制定的《双创与金融市场学》教学大纲,整合优质的师资力量,聘请国内多家名校教授、学者(如: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朱少平、华鑫信托副总裁蔡概还、人大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田光哲等),向学员提供总培训90课时,为期一年半的优质教学服务。

  本中心以经营所得的自有资金投资于垃圾处理、水处理、生态陵园(是殡仪行业的创新项目,包括地上花园和地下陵园)、硅能电池、环保消防器材等有发展前景的阳光产业项目。本中心将上述投资项目的项目资产收益权,按照固定的比例和份额赠送给每一个学员,以实现通过项目收益反哺学员。此外,本中心还致力于打造“京安宝”第三方支付及“融生活”APP等相关平台进一步辅助上述教学培训模式的运行。

  有鉴于此,本中心拟结合现行法律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就本中心教学模式的正当性、合法性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现将相关分析内容向领导汇报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铺、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本中心的教学培训模式并不符合该《意见》关于传销活动所规定的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1、本中心面向学员提供的教学活动客观、真实,并非《意见》中规定的“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本中心根据制定的《双创与金融市场学》教学大纲,聘请国内知名高校的教授、学者为学员们提供历时1年半, 90课时的教学培训服务,该教学培训服务名副其实,绝非《意见》中提到的以提供服务为名的虚假服务。

  在整个教学服务过程中,本中心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精力,学员支付培训费所接受的教学培训服务不仅是真实的,有价值的,而且凝结了本中心及本中心工作人员的心血和诚意。本中心与学员之间是平等、有偿、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而非《意见》中所讲的,“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2、本中心对所招收的学员一视同仁,学员之间不存在“三六九等”,学员所获取的项目资产收益权也不存在《意见》所规定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况。

  首先要强调的是,本中心与学员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均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任何意义上的层级关系,更不存在基于层级关系产生的“报酬”或“返利”。

  本中心不反对学员基于对培训课程的认可介绍他人参加培训。对于介绍他人参加培训的学员,我公司也会对其进行奖励,即奖励培训中心所投资项目的项目资产收益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并且,学员之间不因介绍培训的行为形成任何形式、任何意义上的层级关系,学员所持有的每一份资产收益权未来的收益均来源于所对应的项目资产,因而不存在《意见》所提到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况。

  3、学员所获取的项目资产收益权系本中心的无偿赠与,持有该收益权并不会为学员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更谈不上给学员带来经济损失,因而不存在《意见》所规定的“骗取财物”的情况。

  如前所述,学员向本中心支付的培训费用对应的仅是本中心提供的教学服务。除此之外,本中心与学员之间再无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双方因提供教学服务而形成的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本中心将自己投资的产业项目的项目资产收益权按照固定的比例和份额再分配给各个学员,这应是对学员的一种馈赠。这样的馈赠既不要求学员支付额外的费用,也不需要学员背负其他的义务或者负担。

  诚然,从市场风险的角度考虑,本中心无法承诺所投资的产业项目可以百分百的实现收益,但是这种经营风险至多只会令学员所持有的项目收益权无法实现或者无法很好的实现,即不会增加学员的财产,但无论如何也不会给学员造成经济损失,更不会导致学员自有财产的减少。因此,学员的财产并不会因获赠项目资产收益权而蒙受任何的损失。既然如此,显然也就不存在《意见》中提到的“骗取”财物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中心与学员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关系,本中心向学员收取服务费用,提供优质的教学培训服务。在此之外,本中心又自愿将自己投资的产业项目的项目资产收益权按照固定的份额和比例馈赠给学员。本中心与学员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任何意义上的层级关系,学员持有的项目资产收益权未来所获取的收益均来源于对应的项目资产。

  虽然这种善意的馈赠在实现上可能会因市场风险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这无论如何也不会给学员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更不会给学员造成经济损失。

  据此,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本中心的教学培训模式都不具备传销活动的构成要件,也不具备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以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中心的教育培训模式不是传销。

  由于培训中心成立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工作流程等诸多方面尚需完善,对于李凤琴事件的发生,本中心深感遗憾,这对我们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育。我们衷心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查处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挽回受害者的损失,早日洗清本中心因此蒙受的不白之冤。同时,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对我们的不足之处给予指导和帮助,促进本中心的健康发展,帮助学员实现自己的梦想。(大连金州新区正信金安文化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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